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時,銀行的信貸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序,對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的資格、資信、購銷合同和匯票記載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由出票人提供擔保。符合規定和承兌條件的,與出票人簽訂承兌協議。
承兌匯票優點
1、對于賣方來說,對現有或新的客戶提供遠期付款方式的,可以增加銷售額,提高市場競爭力。
2、對于買方來說,利用遠期付款,以有限的資本購進更多貨物,限度地減少對營運資金的占用與需求,有利于擴大生產規模。
3、相對于貸款融資可以明顯降低財務費用。
適用于銀行承兌匯票的公司
適用于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有延期付款需求的各類國有企業、民營企業、醫療衛生、機關學校等單位。
背書轉讓給個人。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二章第七十四條: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才能使用商業匯票。以上條款從法律上規定了銀行承兌匯票不能轉讓給個人。
作為承兌銀行,接到持票人開戶行寄來的委托收款憑證及匯票,排除假銀行承兌匯票的可能,主要審查:
(1)是否作成委托收款背書,背書轉讓的匯票其背書是否連續,簽章是否符合規定,背書使用粘單的是否按規定在粘單處簽章。
(2)委托收款憑證的記載事項是否與匯票記載的事項相符。但銀行承兌匯票背書的出錯,直接導致了承兌的不能解付。
為提高票據憑證的防偽性能,保證票據的流通和使用,央行規定2011年3月1日起,我國啟用新版銀行承兌匯票,即2010版銀行票據。
條件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具備的條件
(1)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2)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購銷合同及其增值稅發票;
(4)有足夠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結算記錄和結算信譽。
(5)與銀行信貸關系良好,無貸款逾期記錄。
(6)能提供相應的擔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7)出票人有良好的信用保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