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時,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銀行承兌匯票的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銀行承兌匯票是有價憑證、無因憑證,可以基于給付對價原則進行背書轉讓,從而實現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功能、結算功能。例如,甲公司持有一張200萬未到期銀行承兌匯票,因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了價值200萬的商品,如雙方同意以銀行承兌匯票方式結算,那么甲公司就可以將持有的那張200萬銀行承兌匯票背書給乙公司,完成交易付款。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付款人委托銀行開具的一種延期支付票據,票據到期銀行具有見票即付的義務;票據長期限為六個月,票據期限內可以進行背書轉讓。
由于有銀行擔保,所以銀行對委托開據銀行承兌匯票的單位有一定要求,一般情況下會要求企業存入票據金額等值的保證金至票據到期時解付,也有些企業向銀行存入票據金額百分之幾十的保證金,但必須銀行向企業做銀行承兌匯票授信并在授信額度范圍內使用信用額度,如果沒有銀行授信是沒有開據銀行承兌匯票資格的。
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一式三聯。聯為卡片,由承兌銀行作為底卡進行保存;第二聯由收款人開戶行向承兌銀行收取票款時作聯行往來賬付出傳票;第三聯為存根聯,由簽發單位編制有關憑證。
付款單位出納員在填制完銀行承兌匯票后,應將匯票的有關內容與交易合同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填制“銀行承兌協議”及銀行承兌匯票清單,并在“承兌申請人”處蓋單位公章。銀行承兌協議一般為一式三聯,銀行信貸部門一聯,銀行會計部門一聯,付款單位一聯,其內容主要是匯票的基本內容,匯票經銀行承兌后承兌申請人應遵守的基本條款等。待銀行審核完畢之后,在銀行承兌協議上加蓋銀行公章或合同章,在銀行承兌匯票上加蓋匯票專用章,并至少加蓋一個經辦人私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