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征信業從無到有,逐步發展,作用日益顯現,征信市場初具規模。但與信用經濟發展和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要求還不相適應;征信經營活動還缺乏統一遵循的制度規范和監管依據,難以獲取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現象與不當采集和濫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現象并存,影響征信業的健康發展。
按照《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的部署》、《征信業管理條例》及”十二五“規劃要求,以工商、稅務、質檢、法院等全國各級、各區域54個職能部門對企業的管理信息為基礎,吸納社團、媒體、金融、消費者等評價信息,建成覆蓋全國的社會信用數據庫,為合法注冊的企業依法建立信用檔案,并匹配與法人執照對應的信用編碼和信用網址。
第631號令——《征信業管理條例》2013年1月21日頒布,并于3月15日正式實施
國家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編辦《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發改財金【2013】920號)《通知》要求各級政府部門:
《通知》明確規定:
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行政管理事項中要依法要求相關市場主體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
什么是企業征信?
企業征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企業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并對外提供信用報告、信用評估、信用信息咨詢等服務,幫助客戶判斷、控制信用風險,進行信用管理的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