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業是市場經濟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行業。征信機構作為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企業,按一定規則合法采集企業、個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業、個人的信用報告等征信產品,有償提供給經濟活動中的貸款方、賒銷方、招標方、出租方、保險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為其了解交易對方的信用狀況提供便利。170年前就有這樣的企業征信機構,為企業提供專業的第三方征信服務。征信服務既可為防范信用風險,保障交易創造條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記錄的企業和個人得以較低的交易成本獲得較多的交易機會,而缺乏良好信用記錄的企業或個人則相反,從而促進形成“誠信受益,失信懲戒”的社會環境。
第631號令——《征信業管理條例》2013年1月21日頒布,并于3月15日正式實施
國家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編辦《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發改財金【2013】920號)《通知》要求各級政府部門:
《通知》明確規定:
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行政管理事項中要依法要求相關市場主體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
企業信用報告是按照《征信管理條例》,根據政府部門、社會組織、金融機構、主流媒體、消費者等發布的信息,按統一計算模式出具,反應著企業當前的信用狀況,是大眾消費、交易、就業、信貸、投資等商業決策的重要參考,是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市場準入、行政審批、資質審核等行政事項中明確規定依法使用的重要依據。
報告的組成
部分:全國各級政府職能部門依法公開的監管信息;
第二部分:金融機構(包括小額貸款公司、民間借貸等)對企業的信貸評價信息;
第三部分:企業相關的互聯網信息;
第四部分:新聞單位、主流媒體對企業的評價信息;
第五部分:企業經營信息;
第六部分:市場反饋信息(包括消費者、上下游企業及員工等主體實名提交的評價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