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承擔責任并采取補救措施
其次,企業應主動承擔責任,并采取具體、有效的措施,消弭行政處罰對企業的影響。企業可以制定和執行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遵守法律法規,監管各部門的行為,保證企業的合法合規經營。同時,企業也可以積極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通過賠償被損害的消費者或其他受傷方,彌補對社會的不利影響,增強社會責任感與公信力。
規范經營行為
企業首先要做的是規范經營行為。企業經營活動要遵守法律法規,合規經營,不得在經營過程中違法違規。此外,要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控制系統,充分利用現代信息化技術手段,提高企業內部管理和控制水平,避免經營風險和信用危機的發生。
對于罰款的規定有哪些
1、罰款的主體是行政主體,并不是所有的組織和個人都有罰款的權力,也不是所有的行政主體都有罰款的權力,只有那些經過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行政主體才有罰款的權力;
2、罰款的對象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對人,特定的行政主體行使罰款的權力也不是沒有限制的,其只能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進行,任何組織都不能對其所屬的成員進行罰款,具有罰款權力的特定行政主體也不例外;
3、罰款的原因只能是針對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罰款的本質是一種行政處罰,這一性質決定了罰款只能是針對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而對其他行為,即使是違法行為也不能進行罰款。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進行查處,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二)向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對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可以予以查封;對涉嫌用于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對涉嫌無證經營進行查處,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