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征信業從無到有,逐步發展,作用日益顯現,征信市場初具規模。但與信用經濟發展和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要求還不相適應;征信經營活動還缺乏統一遵循的制度規范和監管依據,難以獲取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現象與不當采集和濫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現象并存,影響征信業的健康發展。
第631號令——《征信業管理條例》2013年1月21日頒布,并于3月15日正式實施
國家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編辦《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發改財金【2013】920號)《通知》要求各級政府部門:
《通知》明確規定:
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行政管理事項中要依法要求相關市場主體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
報告的影響
一、企業信用檔案如影相伴、時刻影響著企業。
二、信用檔案中的報告內容均為《國家信息公開法》規定公開、讓大眾知曉的信息。
三、信用檔案為企業贏得客戶信任,提升銷量。
四、當前信用檔案的用處就是信用營銷。
防范信用風險:通過征信,查閱被征信人過往的歷史記錄,商業銀行能夠清楚的了解企業的信用狀況,采取相對靈活的信貸政策,擴大信貸范圍,特別是規模較小的中小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