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要求稅務部門要加強發票管理和稅收稽查,堅決依法查處發卡人在售卡環節出具虛假發票、購卡單位在稅前扣除與生產經營無關支出等行為。財政部門要加強財務管理,嚴厲查處挪用預算資金、利用購卡進行公款消費等行為。
對于購物卡余額不退、過期作廢等商家的“霸王條款”,《意見》規定,為防止發卡人無償占有卡內殘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記名商業預付卡不設有效期,不記名商業預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對于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發卡人應提供、換卡等配套服務。
《意見》指出,未經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多用途預付卡,一經發現,按非法從事支付結算業務予以查處。金融機構未經批準,不得發行預付卡。《意見》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大執法力度。建立商業預付卡購卡實名登記制度。對于購買記名商業預付卡和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商業預付卡的單位或個人,由發卡人進行實名登記。
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財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預防腐敗局等七部門《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要求各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進一步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規定建立商業預付卡購卡實名登記制度。這是首次由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聯合出臺的購物卡“緊箍咒”,表明國家封堵商業預付卡(即購物卡)腐敗漏洞的決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