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定,禁止使用信用卡購買預付卡和為預付卡充值。不允許預付卡廣泛用于網絡支付渠道。記名預付卡應當可掛失,可贖回,不得設置有效期。不記名預付卡不掛失,不贖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對余額在100元以下的公共交通領域不記名預付卡,允許按約定贖回。 “通過以上規定,在發行、購買、充值等環節落實實名要求,有利于防止預付卡被用于洗錢、套現等活動。”央行有關負責人對媒體解釋說。
大額購物卡實名制,“個人或單位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元以上的,應當使用實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發卡機構應當識別購卡人身份,核對有效身份證件,登記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
《意見》要求稅務部門要加強發票管理和稅收稽查,堅決依法查處發卡人在售卡環節出具虛假發票、購卡單位在稅前扣除與生產經營無關支出等行為。財政部門要加強財務管理,嚴厲查處挪用預算資金、利用購卡進行公款消費等行為。
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財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預防腐敗局等七部門《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要求各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進一步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規定建立商業預付卡購卡實名登記制度。這是首次由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聯合出臺的購物卡“緊箍咒”,表明國家封堵商業預付卡(即購物卡)腐敗漏洞的決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