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全國人大常委、中國科學院地理研究所所長黃秉維院士在討論過程中指出平衡是動態的,自然界總是不斷打破舊的平衡,建立新的平衡,所以用保護生態平衡不妥,應以保護生態環境替代保護生態平衡。會議接受了這一提法,后形成了憲法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政府工作報告也采用了相似的表述。由于在憲法和政府工作報告中使用了這一提法,“生態環境”一詞一直沿用至今。由于當時的憲法和政府工作報告都沒有對名詞做出解釋,所以對其涵義也一直爭議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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