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二:
出票人申請開票-銀行審批通過并完成了主機開票操作,但是收款人卻沒有可簽收票據信息。
原因:
這可能是因為收款人電子票據功能開通出現了問題一的兩個情況,或者是因為在出票申請人申請開票時選擇了“自動提醒收票”,但是你查詢的時候收款人沒有開通電子票據業務功能或所開通的電子票據功能不符合要求。
解決方案:
和問題一一樣的情況,解決方案參照上面即可。若是因為選擇了“自動提醒收票”,出票人就先把“自動提醒收票”的指令撤回,然后等收款人電子票據功能確切按要求開通了以后,出票申請人做一次“提醒收票”,收款人就可以簽收票據了。
問題一:
客戶通過網上銀行電子票據功能模塊申請簽發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出現錯誤提示:無法查找該收款賬戶的銀行行號。
原因:
收款人開戶網點未開通大額支付行號。
解決方案:
收款人在組織機構代碼號、大額支付系統12位行號雙全的網點重新開立賬戶并開通網銀、電子票據功能。
銀行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一種,是由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出票,向開戶銀行申請并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的日期內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確定金額的票據。
銀行對出票人簽發商業匯票實質上是銀行建立在對票人資信的認可的基礎上,給予的信用支持。
在我國,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單張面額不超過1000萬元,按照相關規定,銀行有權向承兌申請人收取手續費(為票面金額的萬分之五),票面金額不足10元的一律按照10元計入。銀行承兌匯票的期限長為6個月,如果承兌申請人未在期限內未付款,則按照有關規定計收逾期罰息。
系統查詢
系統內承兌銀行承兌匯票可通過業務系統向承兌行進行查詢,具體業務處理應遵循銀行會計部門的有關規定;系統外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可通過核心業務連接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進行查詢
查復結果適用于貼現業務及票據質押業務的時效性。在取得查復結果正確且保證擬貼現或質押票據無掛失止付前提下,應及時辦理票據貼現或質押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