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車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的各種機動車,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因其他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技術條件的機動車。
除19座以下出租車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外,對達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貨車輛,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機動車排放有關規定嚴格檢驗,性能符合規定的,可延緩報廢,但延長期不得超過本標準第二條規定年限的一半。所有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都需按公安部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不符合國家有關汽車排放規定的應當強制報廢。
如果是本人名字登記的話,會影響車主駕駛證換證或者年審的。駕駛報廢的機動車一旦被查處就會處以200-2000元不等的罰款,同時還要吊銷駕駛證,并且強制報廢機動車,還要付所產生的費用。
如果開著報廢車輛發生事故,即便是對方的責任再大,發生人員傷亡的情況,也會需要車主來承擔交強險賠償限額的,要賠償12.2萬元,更嚴重的是如果發生事故造成一人重傷的話,是要負主要責任的,還要判刑,駕駛報廢車輛是從重情節,一般都不會判緩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