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包括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施工總承包人可以將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分包給專業工程承包人,施工總承包人或專業工程承包人可以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分包給勞務作業承包人?,F就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兩種情形分述如下:
一、專業工程分包合同
1、施工總承包人是自然人的,其與專業工程承包人訂立的專業分包合同無效。理由:根據《建筑法》第26條第1款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即,承包人依法應為具備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個人不具備承包建筑工程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亦不具備分包建筑工程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依據《合同法》第9條關于“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專業工程分包合同因施工總承包人欠缺分包工程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而未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2、施工總承包人是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而專業工程承包人是自然人的,雙方簽訂的專業分包合同無效。理由: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1項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而簽訂的施工合同,認定無效。因此,專業分包合同因專業工程承包人是自然人、不具有相應施工資質而無效。
二、勞務作業分包合同
1、施工總承包人或者專業工程承包人是自然人的,其與勞務作業承包人訂立的分包合同無效(理由同上述條第1項)。
2、施工總承包人或者專業工程承包人是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而勞務作業承包人是自然人的,雙方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無效(理由上述條第2項)。
但是,在取消勞務企業資質試點地區,如果施工總承包人或者專業工程承包人是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勞務作業承包人是自然人的,作者認為雙方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有效。理由是:法律、行政法規對施工資質的強制規定,目的在于確保承包人的建筑施工能力、確保工程質量和人民生命財產,事關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在取消勞務企業資質的情形下,從事勞務作業的個人與施工總承包人或者專業工程承包人訂立并履行勞務分包合同,并不會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并未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該合同有效。至于從事勞務作業的個人違反市場經營行政管理規定,則應另當別論,與合同效力無關。
綜上,施工分包合同中的任何一方主體是自然人的,該合同無效,但在取消勞務資質試點地區從事勞務作業的個人所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除外。
創信工程咨詢股份有限公司始創于2000年,是1999年行業脫鉤改制后批經中國住建部批準成立的造價咨詢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新時代中國經濟創新企業,四川省人民政府表彰的“四川省造價咨詢單位十強”企業,被四川省造價工程師協會評選為“四川省影響力工程造價咨詢企業”,2007年起,連續12年榮獲“四川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表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