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報關企業報關專用章
報關企業的報關專用章在其標明的口岸地或者海關監管業務集中 地使用,每一口岸地或者海關監管業務集中地報關專用章應當只有1枚。
2.進出口收發貨人報關專用章
進出口收發貨人報關專用印章如果只有一枚按圖A樣式 刻制,如果有多枚按圖B樣式刻制;
圖B中印章序號為阿拉伯數字(1、2、3…..);
報關企業的報關專用章應當按照海關總署統一規定的要求刻制。
報關專用章應為橢圓形,長50MM,寬36MM,包含企業名稱全稱、“報關專用章”字樣以及口岸地或者海關監管業務集中地名稱;印章字體為宋體;
已在廣州海關注冊的報關企業及其跨關區分支機構應在2005年12月31日前刻制新的報關專用章并向擬服務地海關備案。2006年1月1日起,報關企業及其跨關區分支機構在海關各業務現場報關時應使用新備案的報關專用章,報關專用章未按要求刻制并向海關備案的,海關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