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承試四級資質需要滿足的條件:
一、資金方面的準備
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凈zi產1200萬元以上
二、技術人員方面的準備
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試驗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具有不少于40人的技術及經濟專業人員(含高級技師、技師和高級工),其中電力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工程師以及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
設置有管理機構,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專職監督人員不少于1人;
三、營業場所方面的準備
具有總面積不少于800平方米的固定經營場所
四、技術設備方面的準備
具有各專業試驗室和可試驗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的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試驗設備,即全套承試三級電力測試設備。
為規范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核發及管理,依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電監會28號令)及《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條件》(電監資質〔2010〕4號)、《關于印發〈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施工機具設備參考標準〉的通知》(資質辦〔2010〕6號),以及有關電力行業標準,結合廣東、廣西、海南省(區)電力施工市場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企業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配備起重設備和運輸工具、桿塔組立和架線設備,絕緣油、氣施工設備,壓接、焊接和切割設備,測量及試驗設備、動力設備、電纜施工工具等,同時必須配備足夠的工器具,不同的許可類別及等級配備應不低于附件1和2的要求。
以下內容參見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電監會令第28號)的規定,若有異議,以國家電監會《承》規定為準。
承裝類承裝(修 、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四級電力資質評定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