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車淘汰一般營運車輛報廢年限為8年;自備車15年,驗審合格可延期若干年;報廢轎車由回收公司支付300元,大貨車按噸位計算,但一般也僅幾百元。車輛報廢有三種途徑:一是車主可開車上門報廢;二是車主電話通知回收公司,由回收公司登門拖走報廢車;三是交警查扣上路行駛的報廢車后直接送往回收公司。當然,絕大多數是車主將車開上門報廢的,以便很快地更換新車。報廢時,車主需提供有效證件,填寫報廢表格,由回收公司對車主行駛證進行拓印,車主憑拓印件到車管所注銷檔案,車管所收繳了牌照、行駛證。車主在此基礎上領取報廢證,就可更新車輛上牌手續。為避免已到報廢年限的車輛非法流人市場,每輛報廢車解體過程都要經過身份審核、初解、拍照、存檔、切割、拆解、分類七大程序,要求十分嚴格。
拆解、破碎企業運行環境保護要求1.拆解、破碎企業應向汽車生產企業要求獲得《汽車拆解指導手冊》及相關技術信息。2.拆解、破碎企業應采用對環境污染程度的方式拆解、破碎報廢汽車。鼓勵采用固體廢物產生量少、資源回收利用率高的拆解、破碎工藝。3.應在報廢汽車進入拆解企業后檢查是否有廢油液的泄漏。如發現有廢油液的泄漏應立即采取有效的收集措施。4.報廢汽車在進行拆解作業之前不得側放、倒放。5.禁止露天拆解、破碎報廢汽車。
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然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技術條件,或者不符合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稱為報廢汽車。
① 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和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千米,重、中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40萬千米,特大、大、中和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及轎車累計行駛50萬千米,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千米;
數量眾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無論美國、日本還是德國等歐洲國家,數量眾多的回收企業是報廢汽車之所以得到有效處理的基礎,而在我國,回收企業的數字少得可憐。
據了解,目前日本的汽車拆解公司大約5000家,其中超過4/5都是月拆解量低于50臺的小型回收企業,破碎公司140多家、粉碎機180多臺。在美國,這個數字大得驚人。目前美國的報廢汽車拆解企業超過一萬家,零部件再制造企業超過兩萬家,還有200多家拆后粉碎企業。而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只有不到500家。
一位汽車專家表示,增加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數量,已經成為現階段政府必須完成的一個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