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航空運輸的性質出發,一般把航空運輸分為國內航空運輸和國際航空運輸兩大類。 根據《民航法》第107條的定義,所謂國內航空運輸,是指根據當事人訂立的航空運輸合同,運輸的出發地點、約定的經停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運輸。而所謂國際航空運輸,是指根據當事人訂立的航空運輸合同,無論運輸有無間斷或者有無轉運,運輸的出發地點、約定的經停地點和目的地點之一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運輸。
人類的航空活動首先投入軍事領域,而后才轉為民用。現代戰爭中制空權的掌握是取得戰爭主動地位的重要因素。因此很多國家在法律中規定,航空運輸企業所擁有的機群和相關人員在平時服務于國民經濟建設,作為軍事后備力量,在戰時或緊急狀態時,民用航空即可依照法定程序被國家征用,服務于軍事上的需求。
責任義務 《華沙公約》明確規定了承運人應承擔責任的三種責任形態: (1)旅客人身傷亡; (2)行李、貨物滅失、損壞; (3)延誤。 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對旅客托運的行李、隨身攜帶物品或貨物在航空運輸期間毀滅、遺失或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承運人應當對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如有正當理由”,不構成延誤責任,舉證責任由承運人承擔。
托運人必須在托運的貨物上標明發站、到站和托運人、收貨人的單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國家規定標明包裝儲運指標標志。5、國家規定必須保險的貨物,托運人應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按照民航主管機關規定的費率繳付運費和其他費用。除托運人和承運人另有協議外,運費及其他費用一律于承運入開具貨物運單時一次付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