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應于貨物運達到貨地點后二十四小時內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收貨人應及時憑提貨證明到指定地點提取貨物,貨物從發出到貨通知的次日起,免費保管三天。收貨人逾期提取,應按運輸規則繳討保管費。 收貨人在提取貨物時,對貨物半途而廢或重量無異議,并在貨物運輸單上簽收,承運人即解除運輸責任。
責任義務
《華沙公約》明確規定了承運人應承擔責任的三種責任形態:
(1)旅客人身傷亡;
(2)行李、貨物滅失、損壞;
(3)延誤。
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對旅客托運的行李、隨身攜帶物品或貨物在航空運輸期間毀滅、遺失或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承運人應當對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如有正當理由”,不構成延誤責任,舉證責任由承運人承擔。
航空運輸所提供的產品是一種特殊形態的產品一一“空間位移”,其產品形態是改變航空運輸對象在空間上的位移,產品單位是“人公里”和“噸公里”,航空運輸產品的商品屬性是通過產品使用人在航空運輸市場的購買行為實現的。
從航空運輸的性質出發,一般把航空運輸分為國內航空運輸和國際航空運輸兩大類。
根據《民航法》第107條的定義,所謂國內航空運輸,是指根據當事人訂立的航空運輸合同,運輸的出發地點、約定的經停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運輸。而所謂國際航空運輸,是指根據當事人訂立的航空運輸合同,無論運輸有無間斷或者有無轉運,運輸的出發地點、約定的經停地點和目的地點之一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運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