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義務
《華沙公約》明確規定了承運人應承擔責任的三種責任形態:
(1)旅客人身傷亡;
(2)行李、貨物滅失、損壞;
(3)延誤。
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對旅客托運的行李、隨身攜帶物品或貨物在航空運輸期間毀滅、遺失或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承運人應當對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如有正當理由”,不構成延誤責任,舉證責任由承運人承擔。
旅客人身傷亡、行李或者貨物的毀滅、遺失、損壞和承運人對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延誤造成的損失既是承運人違反航空運輸合同的行為,也是承運人侵犯旅客人身權、財產權的行為,存在責任競合。對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無論何人就航空運輸中發生的損失提起訴訟,也無論其根據航空運輸合同提起訴訟,還是根據侵權行為法提起訴訟,還是根據民航法或者有關的國際公約提起訴訟,均只能依照民航法規定的條件和賠償責任限額提起訴訟。航空運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應當到達目的地點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算。
航空運輸是使用飛機直升機及其他航空器運送人員、貨物、郵件的一種運輸方式。具有快速、機動的特點,是現代旅客運輸,尤其是遠程旅客運輸的重要方式,為國際貿易中的貴重物品、鮮活貨物和精密儀器運輸所不可缺。
航空運輸具有商品性,服務性,國際性,準軍事性,資金、技術及風險密集性和自然壟斷性六大特點。航空運輸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航空運輸起源于1871年,由于近兩年國際經濟低迷使得航空運輸產業遭遇瓶頸,但是在未來航空運輸事業依然有廣闊的發展空間值得我們發掘。
航空運輸所提供的產品是一種特殊形態的產品一一“空間位移”,其產品形態是改變航空運輸對象在空間上的位移,產品單位是“人公里”和“噸公里”,航空運輸產品的商品屬性是通過產品使用人在航空運輸市場的購買行為實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