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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歲演員高以翔錄節目時猝死!是工傷嗎?代理東莞單位員工社保代繳,代理東莞五險待遇申領,東莞公積金繳存,代買東莞五險一金。
11月27日,臺灣藝人高以翔錄制節目時不幸去世,醫yuan最終宣布為心源性猝死。
當時節目錄制到凌晨2點多,高以翔在奔跑中突然感到不適,在暈倒前曾大呼:我快不行了。
此次他錄制的是浙江衛視的新節目《追我吧》,節目主題為在城市的深夜展開的明星與素人的追逐競技。還有粉絲爆料,在《追我吧》之前的錄制中,就曾出現過明星跑到嘔吐、抽筋,以及需要吸氧的情況。
那么演員在錄節目中猝死,算工傷嗎?
若高以翔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視同工傷可能性極大,根據目前的媒體報道信息,若該演員與本地用人單位構建了勞動關系,個人認為這種情況下被認定為“視同工傷”的可能性是極大的。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法規中“視同工傷”的認定情形和標準工傷的“三工”認定情形有所不同,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情形中,只要求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并不要求致死疾病的發生與工作有某種程度的關聯。
從媒體報道來看——
演員系在錄制節目時突發疾病,假設該演員與其任職公司構成勞動關系,那么其完成公司安排的演出錄制任務時,明顯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而其經過兩個多小時搶救無效死亡,也已經符合了“視同工傷”中“突發疾病死亡”的認定條件。
發生此類情況,演員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所在地人社部門申請進行工傷認定,以確保演員的家屬和繼承人可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相應的撫恤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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