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外包盡管與IT相關的外包仍占到全球外包業務的三分之二左右。但在金融外包領域,隨著離岸外包和整個經營過程外包BPO(bussiness-process outsourcing)業務的崛起,外包安排的日漸復雜,金融企業從外包中獲得的利益大大提高,金融外包也成為國際外包市場的主流。隨著我國金融領域開放程度的不斷加大,競爭的日益激烈,國內金融企業要想在激烈的競爭中站穩腳根,必須了解國際金融外包動態,借鑒國外金融外包的經驗,把現有的資源集中到核心業務上去,形成自己的核心競爭力。
按此定義,外包不包括購買合同。此處“購買”被定義為:從供應商取得服務、貨物或設備,但買方不轉移與客戶有關的財產權信息或與其商業活動相關的未公開信息。
受監管實體是指由監管當局授權從事受監管活動的機構。本文提出的原則即是針對這樣的實體。
外包服務商(或稱服務商、第三方),是指代表受監管實體承擔外包業務的實體。
監管當局是指所有授權受監管實體從事任何受監管業務并對該業務進行監管的機構。
金融外包(Outsourcing),也稱資源外包、資源外置,它是指企業整合用其外部最的專業化資源,從而達到降低成本、提率、充分發揮自身核心競爭力和增強企業對環境的迅速應變能力的一種管理模式。企業為了獲得比單純利用內部資源更多的競爭優勢,將其非核心業務交由合作企業完成。
金融服務外包優勢,更好地滿足客戶需求,增強市場競爭力,而且可以充分利用外部資源,彌補自身能力的不足,同時,金融外包還能使企業保持管理與業務的靈活性和多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