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行銷毀超過保質期食品的,應當采用染色、毀形等措施銷毀食品,確保其不得用于食品生產,并建立銷毀記錄,留存記錄銷毀過程的圖片資料。銷毀記錄及圖片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銷毀后的食品應當依照垃圾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大中型食品超市自行銷毀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還應當設立集中銷毀超過保質期食品專用場地,并安裝視頻監控設備,清晰記錄食品銷毀過程。視頻監控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天。
未銷毀超過保質期食品的,由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造成食品事故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此外,未按要求對銷毀情況進行公示的,由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