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條件
5.1 維修用房
5.1.1 維修用房總使用面積應滿足維修滅火器品種和維修數量的要求,且不得少于 80m2。
5.1.2 維修場地、設備、環境應滿足生產工藝及有關環境保護、衛生和勞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5.1.3 應獨立設置水壓試驗室、灌裝充壓室、零部件倉庫和成品倉庫,維修場地布局應合理。
5.1.4 儲存和灌裝干粉滅火劑的區域必須和水壓試驗、氣密試驗區完全隔離。
5.2 維修設備
5.2.1 維修設備應滿足維修滅火器品種和維修數量的需要且符合表 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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