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
條為規范戶外廣告登記管理,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及《廣告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等發布的廣告。
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包括為他人發布戶外廣告的單位,以及發布戶外廣告進行自我宣傳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戶外廣告發布單位發布戶外廣告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登記前需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首先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