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托運
托運國內貨物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證件,填寫貨物托運書,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辦理托運手續。如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單位介紹信或其它有效證明時,托運人也應予提供。托運政府規定限制運輸的貨物以及需向公安、檢疫等有關部門辦理手續的貨物,應隨附有關部門的準運證明。
托運國際貨物,托運人所交運的貨物必須符合有關始發、中轉和目的地國家的法律、法令和規定以及有關航空公司的規定。交運貨物前,托運人必須自行或委托代理人辦妥海關、衛生檢疫等出境手續。
托運人托運鮮活易腐物品,應當提供最長允許運輸時限和運輸注意事項,訂妥艙位,按約訂時間送機場辦理托運手續。
因運輸條件或者貨物性質不同而不能在一起運輸的貨物,應當分別填寫托運書。
為確保航空運輸的,機場貨運安檢部門有權對收運的貨物進行檢查。
二、包裝、標志
貨物的包裝應當保證貨物在運輸過程中不致損壞、散失、滲漏,不致損壞和污染飛機設備或其它物品。
貨物包裝內不準夾帶禁止運輸或者限制運輸的物品、危險品、貴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資料等。
精密、易碎、怕震、怕壓、不可倒置的貨物,必須有相應防止貨物損壞的包裝措施和指示標志。
托運人應當在每件貨物外包裝上標明出發站、到達站和托運人、收貨人的單位、姓名及詳細地址。托運人使用舊包裝時,必須除掉舊包裝的殘舊標志和標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