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代理人及貨主:
針對一些單位反映貨運代理人向托運人開具航空貨運單的同時也被要求開具《航空運輸結算統一》據以報銷的情況,經研究,現將航空貨運單功能通告如下:
一、航空貨運單屬于專業,由民航總局自行管理,不需套印監制章。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對國有金融、郵電、鐵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運輸等單位的專業,以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批準,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自行管理。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解釋,《辦法》第四十二條“專業”是指國有金融、保險企業的存貸、匯兌、轉賬憑證、保險憑證;國有郵政、電信企業的郵票、郵單、話務、電報收據;國有鐵路、民用航空企業和交通部門國有公路、水上運輸企業的客票、貨票等。上述單位的其他均應套印全國統一監制章,由稅務機關統一管理。
3、航空貨運單的格式、內容等統一向民航總局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航空貨運單除了具備專業的性質外,還具有運輸合同、貨物收據、提貨憑證、保險證書的性質,是綜合性的紙質憑證。
民航總局2000年12月27日發布的《民用航空運輸憑證管理規定》第三條,運輸憑證是指與從事民用航空運輸活動相關的憑據,包括客票及行李票、航空貨運單、逾重行李票、航空郵運結算以及退票、誤機、變更收費單和旅費證等用于航空運輸的紙質憑證。
綜上,航空貨運單是合法計稅憑證。請各單位財務部門做好解釋工作。

